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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霖欣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小海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利霖欣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小海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利霖欣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小海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25号原告:深圳市利霖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怀,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小海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

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芝,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润姿,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利霖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小海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7××××.1、名称“耳机(猫耳朵)”】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2018年4月2日,深圳市利霖欣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东莞市小海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利霖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东莞市小海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利霖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利霖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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