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89号之三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沪宜公路5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正东,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高新区星火科技园综合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蒋愿。
被告: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曹岳嵩。
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环达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山东天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无效被受理而中止诉讼。
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本院决定恢复诉讼。
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朗信基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本院决定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