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南方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文峰路与原国道交汇处西20米路南44号。
经营者:陈兴旺,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经理。
上诉人金乡县金乡街道南方水暖器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乡县金乡街道南方水暖器材经营部上诉称,被控侵权产品系上诉人通过合法途径从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如该产品侵犯被上诉人的专利权,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侵权人,本案应当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金乡县金乡街道南方水暖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恒温阀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主张权利,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南方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济宁市辖区内的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