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6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凌云,执行董事。
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汉泉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办事处汉泉路南段西侧东昌小区。
负责人:史凌云。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汉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