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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世汇电子有限公司、江甲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26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新世汇电子有限公司、江甲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新世汇电子有限公司,江甲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新世汇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玉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青、梁桂瑜,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甲寅,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上诉人中山市新世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甲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4××××.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江甲寅以新世汇公司涉嫌实施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而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属于侵权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江甲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新世汇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山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新世汇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新世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新世汇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曾就本案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03民初1683号,后来被上诉人又申请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纠纷曾经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建议将本案继续交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新世汇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中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新世汇公司的上诉理由,即便江甲寅曾就本案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因江甲寅申请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其仍可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因此,对于新世汇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新世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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