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刑终12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春虎,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兴化市。
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春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苏12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陈春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陈春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春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陈春虎以原审量刑不重且原判余刑已不足三个月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春虎撤回上诉。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刑初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