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52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天天向尚百货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麓山南路584号。
经营者:游鹏,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天天向尚百货店(经营者:游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天天向尚百货店(经营者:游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天天向尚百货店(经营者:游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