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8民初3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科达电脑经销部。
经营者:朱海涛。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科达电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告承德县科达电脑经销部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