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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绍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3刑更424号
案件名称苏绍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绍煌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刑更424号罪犯苏绍煌,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绍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了(2016)粤51刑终93号刑事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29日。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因罪犯苏绍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惠州监狱认为,罪犯苏绍煌在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1月20日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苏绍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绍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3次,另考核分140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绍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绍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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