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金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苍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徐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海丰路15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方,执行董事。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以“已与台州旭美塑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台州市黄岩齐飞扬塑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