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终2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滨辰,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球,广东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缕轩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大路金村**幢*单元***室。
经营者:王文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才,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上诉人何滨辰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缕轩电子商务商行、王文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5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何滨辰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滨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