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98号之一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连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叶花艳。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毅。
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宵焰审 判 员 邵静娟代理审判员 徐 一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