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3民初1466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R。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7层8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G。
法定代表人:陈欧。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