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敬氏龙翔春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7民初5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敬氏龙翔春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敬氏龙翔春文体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7民初5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敬氏龙翔春文体用品经营部,地址绵阳市涪城区。

经营者:敬春燕。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敬氏龙翔春文体用品经营部商标侵权纠纷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