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0-102号原告:曾俊傅,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艾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许鸿朗。
原告曾俊傅诉被告广州艾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1××××.3、ZL20093008××××.8、ZL20142004××××.2)纠纷三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曾俊傅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傅撤诉。
三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曾俊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