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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芦淞区肖国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2民初302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芦淞区肖国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芦淞区肖国华服装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02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淞区肖国华服装店,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金都服装鞋业大市场三楼北道。

经营者肖国华,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赟,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健,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与被告芦淞区肖国华服装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保罗公司以与被告芦淞区肖国华服装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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