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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阜阳开发区常鑫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2民初6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阜阳开发区常鑫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阜阳开发区常鑫五金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6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开发区常鑫五金批发部。

经营者:田印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开发区常鑫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和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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