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055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义乌市薛苗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诚信二区**幢*号*楼。
经营者:薛苗苗,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义乌市薛苗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