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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汕头市龙湖区嘉业针织内衣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汕头市龙湖区嘉业针织内衣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汕头市龙湖区嘉业针织内衣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88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嘉业针织内衣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

经营者:蔡晓珊。

原告何春与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嘉业针织内衣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3176.2、名称“塑身衣(美人计塑身纤体衣)”】纠纷一案,原告何春于201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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