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28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小伍子服饰广场,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金都服装鞋业大市场*楼。
经营者伍志萍,女,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小伍子服饰广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保罗公司以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小伍子服饰广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