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30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华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东、锦绣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杨青云,总经理。
被告:合肥银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潜山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总经理。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银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