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66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宏鑫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富达花园底商A座9增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宏鑫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