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13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跃华,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