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61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劲草,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文福,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孙文福已死亡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