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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朗镇鸿亨百货商店、中山市西区伟创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民初2250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朗镇鸿亨百货商店、中山市西区伟创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朗镇鸿亨百货商店,中山市西区伟创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250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朗镇鸿亨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翠亨大道翠亨工业区(全新橱柜厂对面)。

经营者:刘林峰,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

实际经营者:朱水根,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被告:中山市西区伟创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叶广场*幢**号、沙朗金叶路金叶八街1幢16卡(西区沙朗金叶广场A7-14、16卡)首层。

经营者:陈伟杰,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朗镇鸿亨百货商店、中山市西区伟创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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