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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869号
案件名称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69号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

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聪敏。

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110400172.4“流媒体数据处理方法及装置、流媒体数据再现设备”。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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