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45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美乐家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福芳园4-103。
法定代表人:孙文娟,总经理。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美乐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