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01民初152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金驰国脉通信设备销售中心,住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号康宁大厦A-803-1。
经营者:王凤琴。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金驰国脉通信设备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审 判 员 王 悦人民陪审员 阎克菲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