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0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浩宇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江波。
被告:周江波,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县旭日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姜良英。
被告:姜良英,女,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审理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浩宇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周江波、浦城县旭日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良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83024××××.7,名称为“防盗门锁(双弧)”】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