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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石峰区津津乐超市研究所店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2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市石峰区津津乐超市研究所店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石峰区津津乐超市研究所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1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津津乐超市研究所店,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电力机车研究所对面。

经营者:易晨曦,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代理人:郭钢,男,1971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超市经理。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津津乐超市研究所店(经营者:易晨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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