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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维与卢豪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杨力维与卢豪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力维,卢豪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45号原告:杨力维,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孟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豪凯,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杨力维与被告卢豪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50××××.5、名称“艾贴器(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2018年4月4日,杨力维以已与卢豪凯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力维申请对卢豪凯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力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力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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