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137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玛喜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丽娇湾55#楼。
法定代表人:马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君,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禾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东路2-6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刘兴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君,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玛喜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禾正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多收取的13,750元与应减半的25元共计13,775元一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