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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张丽芬与江阴市北国好又多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81民初2464号之一
案件名称2464张丽芬与江阴市北国好又多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丽芬,江阴市北国好又多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2464号之一原告:张丽芬,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北国好又多副食超市,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国民东路*号。

经营者:王怀盛,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张丽芬诉被告江阴市北国好又多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2018年4月27日,原告张丽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丽芬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张丽芬已预交),由原告张丽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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