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48-4049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雅,女,汉族,1994年3月10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所涉专利分别为:ZL201530033567.4“汽车前杠(F17)”、ZL201530033557.0“汽车后杠(F17)”。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两案起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共1600元(每案800元),减半收取共计800元(每案400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