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91民初10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高新区化马湾乡嘉禾服饰购物广场,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化马湾乡北崖村。
经营者:武金荣。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高新区化马湾乡嘉禾服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经与被告泰安高新区化马湾乡嘉禾服饰购物广场和解为由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