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41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桂苑华忆副食店。
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胥家镇桂花村1组永安大道北一段*******号。
经营者:梁法菊。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桂苑华忆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