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慧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幸福家园15栋一层门面15#6号。
法定代表人:朱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市博士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赵墩镇明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宜川,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泗县新集秦场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泗县大庄镇新集。
经营者:那文智。
上诉人睢宁县慧元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市博士缘食品有限公司、泗县新集秦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睢宁县慧元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以其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睢宁县慧元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睢宁县慧元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睢宁县慧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