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1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桂武,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陈敏君,均系该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
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不再申请执行本案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本案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900元,由上诉���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