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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山区诚宏便利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083号
案件名称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山区诚宏便利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兰山区诚宏便利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083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山区诚宏便利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任宏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山区诚宏便利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2021年1月4日,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萍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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