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53号原告:曾其杰,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垠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朋,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慧波,惠州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郑州卓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水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朋,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慧波,惠州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曾其杰诉被告广州垠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卓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其杰撤回对被告广州垠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卓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其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