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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其杰与广州垠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卓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853号
案件名称曾其杰与广州垠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卓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其杰,广州垠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卓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53号原告:曾其杰,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垠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朋,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慧波,惠州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郑州卓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水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朋,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慧波,惠州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曾其杰诉被告广州垠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卓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其杰撤回对被告广州垠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卓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其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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