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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钢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董笑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399号
案件名称应钢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董笑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钢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董笑玲,永康市上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卡拉曼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99号原告:应钢峰,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清,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笑玲,女,汉族,1959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杭,系董笑玲之子。

被告:永康市上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1弄5号。

法定代表人:应尚余。

被告:永康市卡拉曼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宁塘村花园路51-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朱飞奔。

原告应钢峰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董笑玲、永康市上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卡拉曼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应钢峰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钢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钢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应钢峰负担。

原告应钢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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