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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安满与林如正、蒋亚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302号
案件名称颜安满与林如正、蒋亚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颜安满,林如正,蒋亚琴,阳谷XX汽车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302号之一原告:颜安满,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如正,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蒋亚琴,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阳谷XX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工业园B区一路(建设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郭园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安满诉被告林如正、蒋亚琴、阳谷XX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安满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安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颜安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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