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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318号
案件名称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318号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

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8层C2002。

法定代表人:袁聪,董事长。

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视公司)诉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优视公司并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优视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声明称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案中,原告优视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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