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318号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
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8层C2002。
法定代表人:袁聪,董事长。
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视公司)诉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优视公司并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优视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声明称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案中,原告优视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