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111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以仕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青山钢谷板材批发城”5栋1层3号。
经营者郭以仕,注册号420107600282117。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以仕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