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27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胡兰洲烟酒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号领秀城*栋*层**室。
经营者:胡兰洲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胡兰洲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2018年4月3日,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