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2民初165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胜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胜雕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