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9民初306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红,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区汾湖镇吴江大润发超市厍星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北厍社区厍星路2155号202室。
经营者:王长辉。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汾湖镇吴江大润发超市厍星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