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46号原告:徐先胜,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张子倩,均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纯,女,汉族,1993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先胜诉被告张燕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胜撤回对被告张燕纯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先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