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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跃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8刑更582号
案件名称林跃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跃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8刑更582号罪犯林跃华,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跃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林跃华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60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跃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林跃华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闽02刑终50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跃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4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跃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59.5分,兑换表扬二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102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林跃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跃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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