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31号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用友软件园二期D座。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敬芝,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敬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25元,由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